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四章 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志愿服务。鼓励公共图书馆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建立志愿服务站点,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辅导与培训、中华经典诵读和公益讲座等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