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四章 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共图书馆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口援疆省市公共图书馆在文献信息体系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阅读推广、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鼓励公共图书馆依托丝绸之路国际图书馆联盟等平台,与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开展图书馆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