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四章 服务第三十条有效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古籍保护制度,开展古籍普查,传承古籍修复技艺,培养古籍保护人才,推进古籍数字化建设,促进古籍保护成果整理出版,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鼓励公共图书馆开展古籍知识讲座、展览、互动体验等推广活动,开发古籍创意产品,加强古籍宣传。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