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四章 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配套的阅读设施。鼓励广场、车站、机场、游客中心、宾馆、影剧院、银行、医院等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设立相应的阅读设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