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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四章 服务

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当地居民的年龄结构、文化程度、就业状况和民族特点等,配置文献信息,提高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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