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和完善理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吸收文化主管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公共图书馆、专业人士、社会公众等有关方面代表参与,负责公共图书馆的章程拟定和修订、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重要业务等重大决策事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