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建设第十三条有效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图书馆(室)应当根据群众阅读需求,负责提供以时政、农业、教育、科技、法律、文化等为重点的文献借阅服务,开展读书会、法治讲堂、演讲诵读等全民阅读活动,繁荣基层文化。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