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县(市、区)公共图书馆实行总分馆制,负责对所属分馆的业务指导和资源调配,承担所属分馆或者基层服务点的文献资源统一采购、编目、配送、通借通还和人员培训。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