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州(市、地)公共图书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业务的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服务规范,推进信息化管理系统和图书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组织专业化培训。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