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建设第十条有效自治区公共图书馆承担全区的文献信息保障、地方文献信息收藏、古籍保护利用,开展相关学术研究、业务指导和培训、行业协作协调、对外交流与合作、科技运用与信息化推广等业务,推动全民阅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