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资金、项目、人才、科技等方面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鼓励社会组织动员和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开发、产业共建、人才培养、科技推广、捐资捐助等途径和方式,支持、参与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