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条例/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将革命老区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水利、能源、信息通信等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有关规划和计划。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