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