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条例/第五章 绿色转型发展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革命老区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进绿色采购,推广绿色产品标识认证,促进排污权、碳排放权等环境权益交易;支持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推动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