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有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革命老区,是指土地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创建的革命根据地。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革命老区实行名录制度。革命老区的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