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条例/第四章 城乡协调发展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革命老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大以工代赈支持力度,加强就业技能培训;支持开展消费帮扶,推进特色农产品产销对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创建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