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加强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龙头企业合作,共建具有区域特色的研发机构,开展协同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创建创新型城市和创新型县(市、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