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条例/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加强支撑性清洁煤电项目、煤运通道、煤炭储备基地建设;推动石油、天然气管道和配套项目建设;因地制宜发展光伏、风电、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强输配电网建设,完善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储能设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