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条例/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完善防洪减灾、水资源配置和河湖生态健康体系,推进大中型灌区建设与改造、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干旱、地质灾害防治等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实施源头保护和水土流失治理,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