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条例/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革命老区移动通信、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数字政府、智慧城市等工程。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