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加大对中医药事业发展投入力度。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