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医保、药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