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从事中医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和药品、中医器械,或者使用掺杂掺假、染色增重、霉烂变质等中药饮片和药品的,由药监、卫生健康等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