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