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支持中医药服务发展的激励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民族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时应当充分考虑中医药特色,对中医特色优势病种给予倾斜,探索符合中医药规律的医保支付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合理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民族药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报销比例。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中医诊疗费用和服务项目数占住院总费用及诊疗项目数的比例不作限制。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