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持续稳定的多元投入机制。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