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文化传播第三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人才评价制度,改革中医药职称评聘制度,对基层、艰苦边远以及边疆民族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的专业人员在职称晋升上给予倾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