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文化传播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物、古迹、医药名人事迹和其他有价值的中医药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项目和人员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支持建设中医药民族医药博物馆、文化展示馆、养生文化体验馆、传习所、非遗工坊等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上述场所。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