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名中医评选制度,统筹推进全省名中医培养和评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名中医培养和评选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