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中医药师承教育体系,支持有丰富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师承工作。加强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与流派工作室建设。

师承教育成效按照有关规定作为评优评先、名中医评选的依据。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