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协同创新机制,支持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组建和共建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药监等部门应当引导、支持实施中医药科技项目,加强基础理论、诊疗规律、作用机理的研究和诠释,加快中药新药、中药制药设备和以中医药理论指导的医疗器械的研发,促进产业化发展。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