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第三十条有效省、州(市)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研和技术开发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建立科技、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联动的中医药科研规划与管理机制。支持中医医疗机构与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加强协作、共享资源,促进优秀研究成果投入市场运用。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符合中医药规律和特点的科研评价体系,对中医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评审、成果评价等实行单列和同行评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