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能力建设,提高进出口中药材检验能力,促进中药材进出口贸易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中药材专业市场,完善仓储物流、检验检测、电子商务、期货交易等中药材现代商贸服务。
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药监、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中药材种植养殖生产流通全过程追溯体系,鼓励、引导中药材种植养殖、加工、流通企业接入追溯协同平台,规范中药材采集、包装、运输、仓储、出入库等活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