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第二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药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单位开展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中药新药研发和上市后评价,收集整理古代经典名方、民间单方验方,开展安全性、疗效等研究。支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以其为原料的健康食品、特色康复产品、日化产品等研发及产业化。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