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第二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道地中药材目录,建立品种保护、质量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和生产基地建设。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品牌保护,鼓励通过注册地理标志商标、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和发展道地、特色中药材,推动滇产中药材品牌建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