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组建多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仅组建一个医疗共同体的,应当保持中医医院性质、名称和功能定位不变,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