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二条有效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办院模式和服务功能,积极引进和使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