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办院模式和服务功能,积极引进和使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