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支持中医医疗机构连锁化发展。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依法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和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的政策。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