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按照本条例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