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盗窃、损毁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