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维护环境卫生设施,对陈旧、破损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保持完好。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