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的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商务、科技、市场监管、中医药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促进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