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属于公益性农业气象技术服务范畴,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区域公用品牌由区域内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共同享有。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