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工作纳入农业发展计划和规划。政府承担的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予以统筹保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