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工作纳入农业发展计划和规划。政府承担的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予以统筹保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