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条例/第四章 标识使用与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出租、出借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标识。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标识可以按照同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使用,但不得变形、变色。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