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使用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标识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可以在下列范围使用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标识:

(一)农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

(二)农产品产销对接会、展览会、交易会、博览会等市场营销活动;

(三)农产品广告宣传。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