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条例/第四章 标识使用与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可以从持有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免费领取使用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标识:(一)农产品产自评价确认的地域范围;(二)农产品具有注册商标和独立包装;(三)提供能够正确、规范使用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标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书面承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