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条例/第三章 申报与评价第二十三条有效评价机构应当对通过评价的农产品在每年标识发放前进行一次抽查复评,发现不再符合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应当暂停当年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证书的使用,持有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停止当年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标识发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