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条例/第三章 申报与评价第二十二条有效持有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产品生产周期,根据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和种植养殖规模、品种、产品包装规格等信息,确定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标识发放数量。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