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条例/第三章 申报与评价第十九条有效评价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经评价机构评价,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由评价机构向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证书;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由评价机构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评价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申报和评价情况。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