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评价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经评价机构评价,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由评价机构向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证书;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由评价机构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

评价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申报和评价情况。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